资管新规将促进行业稳健转型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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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市场关注的资管新规终于靴子落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公布。就资管新规的发布和影响,中融国际信托常务副总裁游宇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记者的采访。

  游宇表示,实际上信托公司首次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适应性规定,此后各类机构陆续跟进作了相关的规定,资管新规统一了要求,拉齐了标准,有利于市场的公平、有序发展。对投资者进行细分,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是金融机构专业性的体现,也是打破刚兑,回归资管本源的要求。

  资管新规是此前监管思路的延续和加强,同时根据市场变化和反馈意见进行了调整,更加务实、稳妥。预计资管新规的出台将切实有效引导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回归主动管理本源,提高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的能力。成熟稳健的金融体系,不仅有有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同时对投资人的服务和保护也将更为切实、有效。

  《指导意见》较于《征求意见稿》重点变化解读

  过渡期

  过渡期设置为“自《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延长了一年半,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宽松的整改转型时间。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在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征求意见稿为”续期”)不符合新规的产品,且没有再提征求意见稿中“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 金融机构需制定整改安排和时间表,上报监管层认可并报备人民银行。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产品需符合新规,但允许为保证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发行老产品接续未到期资产但需严控存续整体规模,有序压缩递减。过渡期结束后部分资产或面临处置和承接问题。

  资金池

  与征求意见稿完全一致。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但按照过渡期的最新要求,资金池须在2020年底前清理完毕。

  适用范围

  将“资金信托计划”修改为“资金信托”,即明确单一资金信托适用本指导意见。

  明确私募产品、财产权信托、养老金产品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不直接适用本指导意见。因此信托公司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不适用新规。比如结构化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但证监会或许将依照《指导意见》的原则出台私募相关管理细则,消除监管套利可能。

  分级限制

  《指导意见》删除了对“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及“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的分级限制。比征求意见稿有较大的缓和。结构化信托产品投单一资产在业内实践中比较常见。这一条的宽松将有效减小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冲击。

  净值化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了净值化管理所涉及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是较征求意见稿变动最大的部分。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市值计量的同时,允许封闭式产品或缺乏公允报价的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新规明确净值“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由于摊余成本法还涉及影子定价和偏离调整等等,对托管机构的托管水平及管理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同时也可以预见资管产品的托管费率将会有所提高。

  刚性兑付

  《指导意见》强化了刚性兑付由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三大行为特征。区分存款类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置不同处罚。其中,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兑将面临规范且需承担行政处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兑,被认定为违规经营,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但对其的具体处罚方式和标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为模糊。

  《指导意见》新增了在刚兑问题上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追责及惩戒机制。由于新规规定所有净值核算定期报告需经外部审计确认,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与刚兑认定密切相关,因此外部审计机构承担着发现刚兑行为并及时报告的责任。净值外部审计对信托公司来说是新规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标准化债权资产

  《指导意见》明确了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五个条件,从而更清晰的界定了非标债权资产。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即允许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银行信贷资产。

  合格投资者

  《指导意见》对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大幅提高。

  个人合格投资者必须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首提家庭净资产概念,要求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且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

  要求“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管理费

  《指导意见》新增“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这条规定意味着信托公司可以计提浮动业绩报酬并计入管理费,有别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这一点或有利于主动管理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开展。

  鼓励投资方向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管产品的鼓励投资方向。相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删除了“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特别提出了“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以及“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指明了业务方向。

  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不得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新增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

  对银行公募产品的要求

  《指导意见》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即,银行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原有银行公募产品配资信托计划优先级投资非上市股权的模式将不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