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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中融-资财基金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3201003002601号)第六条第3款最低认购金额规定“每一委托人单笔认购的信托单位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份,单笔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得低于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现本信托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调整为:“每一委托人单笔认购的信托单位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份,单笔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得低于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