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发行的“中融-亿利金威财产权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亿利金威财产权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之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以非现场通讯方式召开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通讯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表决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8日(含当日)(以收票员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4. 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 收票员:黄路展
电话: 010- 56679149
传真: 010-56679019
回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12层
邮编:100053
备注:请各受益人将表决票连同本通知第四条所述文件(请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一同装进信封并密封,同时在信封封口处由受益人亲笔签名确认,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中融-亿利金威财产权信托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然后装入快递袋邮寄。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为增强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以及为现有的及潜在的投资者提供更充分的投资机会,现提议延长本信托项下的开放期(即可发行A类信托受益权份额、B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并以开放发行募集的资金赎回信托已发行的C类信托受益权的期间)至12个月,并且受托人有权根据开放发行情况自行调整开放期,无需再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现对本信托项下《中融-亿利金威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中融-亿利金威财产权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中融-亿利金威财产权信托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说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中的开放期作如下修改:
将原信托文件释义(认购合同及信托合同第1.1条、信托说明书第2.1条)“开放期”的定义中:
“系指于本信托成立日起6个月的期间”
修订为:
“系指于本信托成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生效后12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发行情况自行调整开放期,届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无需再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
将原信托文件(认购合同及信托合同第4.4.1条、信托说明书第5.4.1条)中的表述: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后6个月的开放期内”
修订为:
“受托人在开放期内”。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3年10月31日的本信托项下的全体受益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潘祥。
3、 其他列席人员: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邱祥平、李林娟律师。
四、参加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文件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为收票员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
4、计票员: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邱祥平律师、李林娟律师。
六、议事程序
1.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收票员。
2.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未参会。
3.计票员将于2013年11月18日(“计票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计票日为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日。
4.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单位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如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受托人最迟于2013年11月19日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6.重要提示:
(1)请各位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如果以邮寄方式递交表决票,请务必选择特快专递方式,以确保表决票的安全及准时送达。
(2)请务必保证表决票的签字或盖章由受益人本人做出,并保证签字或盖章的完整、清晰,以免影响表决票的效力。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 年1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