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 ☑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 李璟
计票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晶仁、程海东
4. 秘书(联系人):李璟
电话: 021-60359349,18016098698
传真: 021-61680755
5. 深圳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联系人):吕志耘
电话: 0755-26935812,13602603088
传真: 0755-26935815
6. 表决截止日期:2013年12月16日
回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37楼
邮编: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题一、 对本信托合同中有关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条款修改:
(一)修改本信托合同中第7.1.1条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所募集信托资金只限运用于如下方向:1、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本条7.1.4中的投资限制除外)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2、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为:
1. 主要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债券(含可转债)、回购(正回购除外)、ETF、开放式基金、银行存款类产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产品等。
2. 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或本信托在期货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期货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
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并须事先征得保管行同意。
(二)修改本信托合同中第7.1.4投资限制“1.不得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2.不得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及对外担保;3.不得投资于ST公司发行的证券;4.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为: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3、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持有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4、信托计划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
5、投资于所有权证,依买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10%;
6、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式基金、指数基金和债券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7、不得投资于ETF套利;
8、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然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若有变更,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保管人;
9、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0、信托计划参与套保套利交易时,应当按照套保套利方案执行;
11、各合约同一方向套保、套利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套保、套利额度;
12、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信托计划参与套保交易时,受托人有权在股指期货收盘前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持仓比例进行限制。受托人有权在交易日15:00至收盘期间自由选择持仓合约及平仓时间对信托计划的持仓情况进行调整,直至股指期货头寸降到规定比例以内,由此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13、信托计划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及权益类证券市值总和的110%。每个交易日股指期货收盘后,信托计划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市值超过信托计划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及权益类证券市值总和的110%时,受托人有权于次一交易日自行选择持仓合约及平仓时间进行强制平仓使股指期货头寸降到规定比例以内,由此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14、当期货账户保证金风险率(风险率=持仓保证金/期货账户权益*100%)达到或超过60%时,受托人将限制投资顾问期货开仓交易。当风险率达到或超过100%且接到期货公司追保通知时,受托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方式提示投资顾问追加保证金。如因投资顾问未追加足够保证金导致被期货经纪商强行平仓造成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本身承担;
15、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有效性监控指标为盈亏比,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组合的累计盈亏比应在80%—125%之间。若该信托计划在每个交易日股指期货收盘后超过本指标限制,受托人录音电话提示投资顾问风险,若该信托计划多次超过上述指标,受托人有权不重复通知;
16、在某一合约最后5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保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
17、信托计划参与套保时不得进行期货合约的频繁开平仓交易;
18、信托计划进行期现套利交易,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证券市场上卖出(买入)价值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信托计划进行跨期套利交易,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信托计划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19、信托计划进行跨期套利交易时,每个交易日股指期货收盘后套利持仓组合的风险敞口比例不得超过10%。其中,风险敞口比例=(多头期货市值-空头期货市值)/max(多头期货市值,空头期货市值),受托人有权在交易日15:00至收盘期间自由选择持仓合约及平仓时间对信托计划的持仓情况进行调整,直至符合约定,由此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20、信托计划实际运行过程中,受托人有权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或相关监管规定对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进行限制及调整;
2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监管部门对以上相关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规定进行调整的,受托人在履行了适当手续后,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时的监管要求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相应调整。
议题二、对本信托合同中有关认购开放日条款的修改:
修改本信托合同中第5.3.2条信托计划认购开放日“以本信托成立日为基准计算的信托年度末月最后一日估值基准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为:以本信托成立日为基准计算的每个信托月度最后一日估值基准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议题三、对本信托合同中有关终止条款的删除:
删除第10.1条信托计划的终止中“10.1.10信托财产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三、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进行计票,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的以受托人指定收件人员的签收日期为准。
4、计票时间
计票时间暂定为2013年12月20日上午10时(受托人可视情况进行调整),计票日为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日。
5、计票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37楼
四、决议条件
1、如出席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份额占信托总份额的50%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题一、议题三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的,形成的大会决议视为有效;
3、本次议题二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形成的大会决议视为有效。
五、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3年12月20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李璟
3. 其他列席人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晶仁、程海东
六、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提交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回邮表决票时,应将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或有)、持有信托份额的证明等提交受益人大会的资料一并寄回。
七、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当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3年12月20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3年12月27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八、 重要提示
1、请各位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如果以邮寄方式递交表决票,请务必选择特快专递方式,以确保表决票的安全及准时送达。
2、请务必保证表决票的签字或盖章由受益人本人做出,并保证签字或盖章的完整、清晰,以免影响表决票的效力。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