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决定召开“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第二次受益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形式:通讯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
表决票收取时间截止至2014年04月20日(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的以受托人指定收件人员的签收日期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延长信托期限。
1、将“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延长二年,即信托到期日由2014年05月03日延长至2016年05月03日。由于延长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所导致的全部风险,由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全部承担,与受托人(即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同)无关。
2、2014年4月30日(包括2014年4月30日)以后的信托计划定期开放日,委托人进行赎回予以免除赎回费。
三、表决权人范围
对本次大会的受益人进行登记,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送达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1),由召集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各受益人。
2、受益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3、受益人需将填好的表决票原件于2014年4月20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以受托人指定收件人员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提交至召集人。
4、请在邮件封面显著位置标注:
“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次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
5、召集人联系信息:
联 系 人:王镱行
电 话:021-60359379
手 机:18686820864
传 真:021-6168075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37楼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在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燕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的以受托人指定收件人员的签收日期为准。
4、计票时间
计票时间暂定为2014年04月22日上午9时(受托人可视情况进行调整),计票日为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日。
5、计票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37楼
六、决议条件
(1)如出席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为持有50%以上信托份额的受益人,则本次受益人大会视为有效;
(2)本次受益人大会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同意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视为有效。
七、重要提示
1、请各位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如果以邮寄方式递交表决票,请务必选择特快专递方式,以确保表决票的安全及准时送达。
2、请务必保证表决票的签字或盖章由受益人本人做出,并保证签字或盖章的完整、清晰,以免影响表决票的效力。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2:表决票邮寄专用贴单(样本,可复印),请务必贴于表决票邮寄信封明显处。
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4年 4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