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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由我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10级资金信托合同中关于5.6.6.1条:“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的表述,现作如下说明及修正:
5.6.6.1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经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优先A10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见本合同7.1.3.11条的约定,经受托人确认赎回的其他优先A级信托单位(如有)的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由申购该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届时签订的《信托合同》予以约定。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