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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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发起设立的“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受托人召集了本信托计划项下第二次受益人大会。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受益人共计12人,共计持有31,071,729.63“表决份额”信托单位,占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的57.04%,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

现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1、议案1:将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延长二年,即信托到期日由201453日延长至201653日。由于延长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所导致的全部风险,由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全部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议案22014430日(包括2014430日)以后的信托计划定期开放日,委托人进行赎回予以免除赎回费。

2、召开方式: 邮寄方式

3、表决截止时间:2014420

4、表决情况:

 (1)关于议案1的表决结果

持赞成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12人,共计持有信托单位31,071,729.63份,占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持反对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0人,共计持有信托单位0份,占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票无效及投弃权票的受益人/代理人0人,共计持有信托单位0份,占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0%

2)关于议案2的计票结果

持赞成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12人,共计持有信托单位31,071,729.63份,占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持反对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0人,共计持有信托单位0份,占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票无效及投弃权票的受益人/代理人0人,共计持有信托单位0份,占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受益人大会经过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且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于2014424日出具了《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召开第二次受益人大会之律师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融-锐集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审议事项经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受益人全体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议案1,即将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延长二年,即信托计划到期日由201453日延长至201653日。

2、审议通过议案2,即2014430日(包括2014430日)以后的信托计划定期开放日,委托人进行赎回予以免除赎回费。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