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次受益人大会通知
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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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A)》(简称“信托合同(A)”)和《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B)》(简称“信托合同(B)”)(以下统称信托合同)的约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经认真研究决定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4728日召开第三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王晓宇      计票员:于夏青、周平律师

4.    见证人:于夏青、周平律师

5.    秘书(联系人):尹翼风

电话: 025-83518261-607

传真: 025-83518261-611

6.  2014717日至2014727日为本次受益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7.  2014728日为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8.    表决截止时间:20147311700时。

回邮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8号云峰大厦1701,尹翼风(收),025-83518261-607

邮编:2100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经投资顾问提议,本次受益人大会拟修改信托合同中关于投资顾问的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所持信托单位不得赎回的约定,具体为:

信托合同第5.9条原约定为: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上海聚益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公司的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成员名义将在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期间,共同认购不低于5000万份信托单位,并在本信托的存续期间,保证不低于5000万元。"

现修改为: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上海聚益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公司的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成员名义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共同认购不低于5000万份信托单位,并在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投资顾问及投资顾问的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成员有权申请赎回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但是投资顾问应保证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在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间不低于300万份。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及投资顾问的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成员的赎回申请。

信托合同(B)6.2条原约定为: /KEditor/attached/file/20140717/20140717065255_32046.docx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B类委托人持有信托份额低于5000万份不得赎回;超出5000万份以上部分份额的赎回,由投资顾问提供赎回名单以及相应赎回份额,受托人按照此名单安排赎回程序。”

现修改为: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投资顾问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低于300万份时B类委托人不得赎回;超出前述份额以上部分的赎回,由投资顾问提供赎回名单以及相应赎回份额,受托人按照此名单安排赎回程序。”

2风险提示: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的内容涉及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上海聚益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成员名义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所持有的B类信托单位总数由不低于5000万份降至以投资顾问名义持有的B类信托单位不低于300万份,由于降幅较大,如果本次受益人大会最终决议通过审议内容,则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因B类委托人赎回B类信托单位导致本信托计划信托规模的减少,请全体受益人审慎考虑本信托计划信托规模减少的风险。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4717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王晓宇 尹翼风

3.    其他列席人员:无

四、    表决方式

1.  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代理人填写的表决票区分为有效选票、弃权选票和无效选票。其中,填写无效表决票和投弃权票的受益人/代理人所代表的信托份额均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代理人所代表的信托份额总数。

2.    以下表决票视为弃权:

1)签章有效但表决意见为弃权;

2)签章有效但表决意见空白。

3.    以下表决票视为无效:

1)表决票未签章或表决票上的签章由于填写不完整、不清晰、不符合本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签章,且受益人/代理人已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受托人能够判断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额的;

2)非由受益人/代理人填写的表决票,或代理人的授权文件无效;

3)受益人填写的表决票面签章与资金信托合同签章不符,或代理人填写的表决票面签章与授权委托书签章不符;

4)表决意见填写不规范或有修改,且无法判断真实意思;

5)同一受益人/代理人填写一张以上表决票,表决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判断真实意思;

6)一个以上受益人/代理人填写同一张表决票,表决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判断真实意思。

五、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送达的文件

1.     自然人受益人应当由本人填写及签署表决票,并将表决票原件连同本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持有信托单位份额的证明一并送达至我公司;机构受益人应当在填写完整的表决票原件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以示确认,并将表决票连同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持有信托单位份额的证明一并送达至我公司。

2.    如参加投票的为代理人,则除应当邮寄上述所列各项文件外,还应当向我公司送达本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    计票

1.  计票员应当在表决票接收截止日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票,计票之前,邮寄的表决票及资料不得开拆。

2.  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代理人填写的表决票应当区分为有效选票、弃权选票和无效选票。其中,填写无效表决票和投弃权票的受益人/代理人所代表的信托份额均计入本次受益人大会的信托份额总数。

3.   以下表决票弃权:

一、 签章有效但表决意见为弃权;

二、 签章有效但表决意见空白。

4.  以下表决票无效:

一、     表决票未签章或表决票上的签章由于填写不完整、不清晰、不符合本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签章,且受益人/代理人已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受托人能够判断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额的;

二、     非由受益人/代理人填写的表决票,或代理人的授权文件无效;

三、     受益人填写的表决票面签章与资金信托合同签章不符,或代理人填写的表决票面签章与授权委托书签章不符;

四、     表决意见填写不规范或有修改,且无法判断真实意思;

五、     同一受益人/代理人填写一张以上表决票,表决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判断真实意思;

六、     一个以上受益人/代理人填写同一张表决票,表决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判断真实意思。

5.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受托人将根据表决票接收截止日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进行计票,如受益人/代理人提供的持有信托单位份额的证明与受托人系统内记录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系统内记录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为准。

七、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邮寄至本通知第一条第7项所示地址。

2.      以下情况视为受益人/代理人未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益人/代理人已提交表决票及其他相关资料,但由于表决票未签章、虽然签章但签章不完整、不清晰、提交的材料相互矛盾等任何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判断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额的。

3.      计票员将于201481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488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http://www.zritc.com)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附件: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表决票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