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中融-融裕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通知
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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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融裕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项下编号为2010201009001501的《中融-融裕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以通讯方式召开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通讯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表决起始日期:2014820日(含当日)

表决截止日期:2014910日(含当日)

4.    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    收票员:姜雯雯

电话: 021-60359318

传真: 021-60359447

 回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37

邮编:200120

备注:请各受益人将表决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请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一同装进信封并密封,同时在信封封口处由受益人亲笔签名确认,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中融-融裕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然后装入快递袋邮寄。

   6. 计票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2

7. 见证机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中融-融裕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由上海精熙投资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变更为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

上海精熙投资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出于自身业务发展的综合考虑,拟不再开展阳光私募的投资顾问业务,其原有的阳光私募投资顾问业务全部移交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潼骁投资”)。本着对本信托计划全体投资者高度负责任的原则,上海精熙投资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向我公司正式提出将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业务移交潼骁投资担任。

潼骁投资系由张凡先生及朱晓明先生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系专为开展阳光私募投资顾问业务设立的专业化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投资团队核心成员李畅先生,投研经验丰富,投资风格稳健,先后供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泽熙投资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家相关领域的顶级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成员有多人拥有证券从业资格,投资团队过往的投资业绩优良,相关条件完全符合银监会《证券投资操作指引》中的相关要求。

此外,该公司在投研管理的人员配备、投资风格、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上海精熙投资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原有的风格,潼骁投资应能承担起投资顾问应尽的职责,继续为广大投资者服务。

三、会议参加对象

截至201487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

四、参加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票作废,该表决票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受益人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收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未参会。

3.   计票员将于2014911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单位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受托人最迟于2014920日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http://www.zritc.com发布公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486

 

 

附件:中融-融裕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票

一、     表决人资料

1.   自然人受益人

受益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电子邮件:

2.   机构受益人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电子邮件:

3.   持有信托单位份额:

4.   代理人姓名(如有):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如有):

代理人电子邮件:

二、     审议事项及表决意见(请在相应意见后标记“√”

审议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审议议案:中融-融裕2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由上海精熙投资发展中心(普通合伙)变更为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三、     提交附件(请在相应文件后标记“√”

1.   自然人受益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受益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机构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

4.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有)

5.   其他(请列明):________  

受益人/代理人签章:

(机构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