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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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发行的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召集了本信托计划第三次受益人大会。

按照规定程序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代理人共计20人,共计持有信托单位份额49411340.13份(以下简称表决份额),占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额51.67%,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

现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1、审议事项:审议修改《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A)(B)》中"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上海聚益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公司的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成员名义将在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期间,共同认购不低于5000万份信托单位,并在本信托的存续期间,保证不低于5000万元。"的规定,将其更改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上海聚益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公司的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成员名义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共同认购不低于5000万份信托单位,并在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投资顾问及投资顾问的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成员有权申请赎回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但是投资顾问应保证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在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间不低于300万份。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及投资顾问的投资人和管理团队成员的赎回申请。以及修改《中融-聚益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B)》中“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B类委托人持有信托份额低于5000万份不得赎回;超出5000万份以上部分份额的赎回,由投资顾问提供赎回名单以及相应赎回份额,受托人按照此名单安排赎回程序。”的规定,将其更改为“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投资顾问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低于300万份时B类委托人不得赎回;超出前述份额以上部分的赎回,由投资顾问提供赎回名单以及相应赎回份额,受托人按照此名单安排赎回程序。”

2、召开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3、接收表决票截止时间:2014731

4、见证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于夏青、周平

5、表决情况:

持同意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9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35881688.7份,占表决份额72.62%

持反对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11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13529651.43份,占表决份额27.38%

表决票无效及投弃权票的受益人/代理人0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0份,占表决份额0%

见证人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受益人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参加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受益人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已通过前述审议事项,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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