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召 集 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 主持人:王燕
计票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杨映川师
5. 秘书(联系人):张潇月
电话: 010-57643817
表决截止日期:2014年9月24日(以受托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回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大厦21层
邮编:100022
二、会议审议事项
因本信托计划操作时间已久,故现就是否变更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管理费的费率及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一事召集全体受益人进行审议,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审议议案1:将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由“按照信托总规模的1%/年或100万/年孰高收取”降低为“按照信托总规模的0.5%/年或25万/年孰高收取”。
即,将原合同中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
I= MAX(100万/12,∑H)
H=E×1%÷365
其中:
I为受托人在开放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应摊销或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
H为以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受托人每日假设按照1%的年费率可摊销或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E为上一日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
∑H为上一开放日次日至本开放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可摊销或计提的受托人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之和,但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100万元未摊销完毕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摊销剩余未摊销的余额。
支付方式: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100万元。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按照上述方案摊销,待摊销累计满100万元后(若摊销末月按照上述方案计算的数额与已摊销的数额之和大于100万元的,应同时计提超过100万元部分的信托管理费),继续按照上述方案计算受托人每个开放日应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并于其后每个开放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修改为:
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
I= MAX(25万/12,∑H)
H=E×0.5%÷365
其中:
I为受托人在开放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应摊销或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
H为以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受托人每日假设按照0.5%的年费率可摊销或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E为上一日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
∑H为上一开放日次日至本开放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可摊销或计提的受托人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之和,但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25万元未摊销完毕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摊销剩余未摊销的余额。
支付方式: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25万元。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按照上述方案摊销,待摊销累计满25万元后(若摊销末月按照上述方案计算的数额与已摊销的数额之和大于25万元的,应同时计提超过25万元部分的信托管理费),继续按照上述方案计算受托人每个开放日应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并于其后每个开放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审议议案2:
删除本信托合同中第十五条(信托终止条件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第(一)款(信托计划的终止)第8项约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之一即“信托财产净值连续6个开放日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本议案如获得通过,则自议案获得通过之日起生效。若本议案未获得通过,则本信托计划将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相关约定。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4年8月25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上述受益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表决,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2. 受托人列席:王燕
3. 其他列席人员:杨映川律师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送达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2)由大会秘书以邮寄方式,按照受益人签署信托合同及受益人登记时所留的地址(不一致的,以登记地址为准)发送给各受益人。
2、受益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在表决票上亲笔签字或盖章。
3、受益人需于2014年9月24日前以邮寄的方式或者通过专人送交的方式(上述期间以受托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将填好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给大会秘书。为确保9月24日之前表决票到达大会秘书处,请提前邮寄或送交表决票。
4、请在邮件封面显著位置标注:
“融裕9号·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
五、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携带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回邮表决票时,应将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或有)、持有信托份额的证明等提交受益人大会的资料一并寄回。
六、 议事程序
1、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寄至大会秘书处,并有大会秘书提交至计票员。
2、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计票员将于2014年9月25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受托人将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 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进行计票。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如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则该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则该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则该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受益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计票时间
计票时间定为2014年9月25日上午10:00,计票日为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日。
4、计票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大厦21层
八、决议条件
1、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本次大会由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为有效。
2、鉴于本信托计划信托终止条件是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调整,本次大会审议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表决同意,方可视为表决通过,由此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九、重要提示
1、请各位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8月 27日
附件1:融裕9号·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2:表决票邮寄专用贴单(样本,可复印),请务必贴于表决票邮寄信封明显处。
附件1:融裕9号·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益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一、受益人基本资料(请受益人认真填写)
1、受益人姓名:
2、持有信托单位份数: 份
3、受益人参加本信托计划时所使用的有效证件类型(打√):
身份证 □ 护 照 □ 其 他:
4、受益人参加本信托计划时所使用的有效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二、表决意见:(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打“√”,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意见无效)
议 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将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 I= MAX(100万/12,∑H) H=E×1%÷365 降低为:I= MAX(25万/12,∑H) H=E×0.5%÷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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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本信托合同中第十五条(信托终止条件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第(一)款(信托计划的终止)第8项约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之一即“信托财产净值连续6个开放日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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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签字或盖章):
2014年 月 日
附件2:表决票邮寄专用贴单
为切实保护您的利益,确保您的表决票的安全,请务必:
(1)表决票请邮寄到以下地址:
收件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三部 张潇月
电 话:010-57643817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大厦21层
邮 编:100022
电子邮箱:zhangxiaoyue@zritc.com
(2)请将下述黑框部分剪下,贴于表决票邮寄信封明显处,以防装有表决票的邮件被误打开。
融裕9号·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