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中融-融新254号展博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4项修改为:“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80%;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并同意受托人根据上述修改内容,相应修订与投资顾问或其他方签署的投资顾问合同等文件。
2. 将《中融-融新254号展博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资限制第4点修改为:“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80%;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受托人特别声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较高成长性,但可能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高,公司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条件也较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更低,因此,增加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信托计划相应面临的风险可能更高,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充分考虑。
1. 出席:截至2014年9月19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当向大会秘书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持有信托份额的证明,并提交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当向大会秘书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持有信托份额的证明,并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当向大会秘书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签字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 出席通讯/视频会议的,受益人/代理人在向计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提交大会秘书的资料一并寄回。
1. 本次会议以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的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当场R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或未在表决票上签章的,视为未参加本次会议。
3.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如对会议审议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请在相应的表决栏内作“√”标识;表决栏双选或多选无效;对议案未表决的受益人将被视为弃权。
5. 受托人将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