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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3年2月1日成立,其中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加入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到期日为2015年1月31日,于开放期结束日加入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到期日为2015年7月14日。
现根据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补充协议(成立期》/《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补充协议(开放期》》(以下合称“补充协议”)的约定,我司将提前向相关优先级委托人分配截至2015年1月15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退出日”)的信托利益,优先级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退出日退出信托计划。
我司将在信托计划退出日后15个工作日内分配受益人信托利益,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