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发行的中融-中胜涨乐3号量化对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中融-中胜涨乐3号量化对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召集了本次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
□出席/ eq \o\ac(□,√)√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共计52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170,137,481.54份(“表决份额”),占本信托计划截止2015年1月10日总份额63.61%,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
现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1、审议事项: 调整信托计划封闭期
2、召开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3、接收表决票截止时间:2015年1月20日17:00时
4、表决情况:
持赞成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44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147,737,481.54份,占“表决份额”86.83%。
持反对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8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22,400,000.00份,占“表决份额”13.17%。
表决票无效及投弃权票的受益人/代理人0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0份,占“表决份额”0%。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审议事项经□出席/ eq \o\ac(□,√)√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86.83%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形成决议如下:
1. 调整信托计划封闭期
原《信托合同》约定为:
封闭期: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申请赎回的期限。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信托计划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自受托人确认其成功申购的对应的开放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
现修改为:
封闭期: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申请赎回的期限。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信托计划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3个信托月度。
2. 原《信托合同》中涉及封闭期的条款与上述封闭期的概念不一致的,作相应修改,原《信托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中融-中胜涨乐3号量化对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123.pdf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