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以通讯方式召开2015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表决起始日期:2015年02月25日
表决截止日期:2015年03月12日
4. 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 收票员:卢琰
电话:13426065846
传真:010-58878111
回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12层
邮编:100053
备注:请各受益人将表决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请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一同装进信封并密封,同时在信封封口处由受益人亲笔签名确认,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中融-云南旅游职业学院集合信托计划2015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 样,然后装入快递袋邮寄)。
6.计票员: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杨燕妮、徐扬
7.见证机构: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
二、会议审议事项
由于项目方云南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故其要求提前还款,提前终止信托计划,针对该事项特征求各受益人意见。
三、会议参加对象
截至2014年11月28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携带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 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5年03月13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议案的决议条件: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5. 受托人将在2015年03月23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