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中胜涨乐3号量化对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2015年04月07日召开第二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 赵福利
4. 计票员: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朱登凯,雷锐芝
5. 秘书(联系人):薛来镳
电话: 010-56679214
传真: 010-56679191
6. 表决截止日期:2015年04月07日17:00时
回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511
邮编:10005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融-中胜涨乐3号量化对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调整信托计划封闭期
原《信托合同》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第1.32条约定为:
封闭期: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申请赎回的期限。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信托计划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3个信托月度。
现提议修改为:
封闭期:指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申请赎回的期限。本信托计划不设封闭期。
2、调整期货账户保证金风险率
原《信托合同》第一部分“商务条款”第3.3.2条第(5)款约定为:
当期货账户保证金风险率(风险率=持仓保证金/期货账户权益*100%)达到或超过80%时,受托人应通知期货公司限制投资顾问期货开仓交易权限,直至风险率降至70%以下(不含70%),投资顾问的期货开仓交易权限方可恢复;
现提议修改为:
当期货账户保证金风险率(风险率=持仓保证金/期货账户权益*100%)达到或超过85%时,受托人应通知期货公司限制投资顾问期货开仓交易权限,直至风险率降至80%以下(不含80%),投资顾问的期货开仓交易权限方可恢复。
当投资顾问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发出的委托人指令违反了信托文件,受托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投资顾问未在限期内纠正的,且当期货账户保证金风险率(风险率=持仓保证金/期货账户权益*100%)达到或超过80%时,受托人应通知期货公司限制投资顾问期货开仓交易权限,直至风险率降至70%以下(不含70%),投资顾问的期货开仓交易权限方可恢复。
3、原《信托合同》中其他涉及封闭期和期货账户保证金风险率的条款与上述封闭期及期货账户保证金风险率的约定不一致的,作相应修改,原《信托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风险提示: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的内容涉及限制期货开仓交易权限标准的提高。如果本次受益人大会最终决议通过审议内容,本信托计划有可能会因期货账户风险率过高而面临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风险。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5年03月23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赵福利
3. 其他列席人员:无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携带的文件
1. 出席通讯/视频会议的,自然人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当提交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机构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签字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益人/代理人在向计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提交大会秘书的资料一并寄回。
五、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5年04月07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5年04月10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