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旷远长沙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4年5月20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0日。
根据《中融-旷远长沙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第9.2.2.5条约定:“(1)信托计划存续满1年后,旷远集团有权要求收购受托人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相关权益,如旷远集团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价款及相应的权利维持费后,或是项目公司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受托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强制赎回开放日要求优先级受益人赎回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根据每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占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2)受托人决定强制赎回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应当于强制赎回开放日的5个工作日前披露强制赎回开放日等信息。(3)优先级信托单位被强制赎回时的预期信托利益总额的计算公式为:(a)优先级信托单位在被强制赎回时的预期信托利益=被强制赎回之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被强制赎回之优先级信托单位在赎回时的预期信托收益。(b)被强制赎回之优先级信托单位在赎回时的预期信托收益=被强制赎回之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元×被强制赎回之优先级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被强制赎回之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该赎回开放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受托人在该赎回开放日前就该等被强制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已向该等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被强制赎回之优先级信托单位之信托单位取得日或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同的,前述公式中的预期信托收益应分别计算后求和。被强制赎回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应于强制赎回支付日向受益人进行支付。”
现因项目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提前偿还了10260万元贷款本金(占优先级信托单位的38%)及利息,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优先级委托人/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5年5月20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优先级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