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我司受托管理的“中融-稳进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正处于推介期。
因实际推介情况及降低客户认购费用需要,及编号为2015200233001301《中融-稳进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六条第11款中“关于认购费,具体的计算、支付条款届时以受托人与相关发行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的约定,现将《中融-稳进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第六条第11款认购费条款中: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资金的【1.5】%。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信托计划发行前及发行过程中相关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受托人对该笔费用的支付不承担任何追缴义务,仅为代收代付。”
更改为: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资金的1%。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信托计划发行前及发行过程中相关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受托人对该笔费用的支付不承担任何追缴义务,仅为代收代付。”
该修改仅将信托资金外支付的认购费率从1.5%降低为1%,降低了委托人的认购成本,不涉及信托财产运用的变更等内容。
本公司特此公告通知,请妥善保管相关信托文件,感谢您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