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鑫鑫向融1号(第3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中融-鑫鑫向融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5年7月27日召开第1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 ■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梁莹 计票员:杨燕妮
4. 秘书(联系人):李君
电话: 010-57643900
传真: 010-57643998
5. 表决截止日期:2015年7月29日24:00
回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大厦21层
邮编:100022
备注:请各受益人将表决票连同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请在该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一同装进装入快递袋密封邮寄,同时快递袋正面显著位置请标注:“中融-鑫鑫向融1号(第3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中融-鑫鑫向融1号(第3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日为2015年6月11日,成立规模为5,350万元,期限7个月,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向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占比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泰达宏利中融创盈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户资管计划”)的进取级份额(占比99%),并在专户资管计划以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不超过5:1的比例进行优先级配资26400万元,专户资管计划投资以新股申购为投资策略的公募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18)。
2015年7月5日,国务院会议决定暂停IPO发行。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18)在IPO暂停期间的投资策略调整为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原则上不再持有股票仓位。
鉴于IPO已暂停且无明确重启时间,使得本信托计划的运作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为此,我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第17.2 条第(1)项的约定召集受益人大会,提请受益人大会对提前终止中融-鑫鑫向融1号(第3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元进行决议。
同时,特此提醒各位投资者,提前终止中融-鑫鑫向融1号(第3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元会由该信托单元信托财产承担基金赎回费、优先级资金收益、相关管理费、托管费等成本,导致该信托单元受益人信托本金会产生亏损。另外,根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资金信托合同》第17.4条第(3)项约定,该表决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同意才能通过,若本次受益人大会没有通过本次决议,则中融-鑫鑫向融1号(第3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元继续存续,继续投资泰达宏利中融创盈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专户资管计划继续投资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份额。
三、会议参加对象
截至2015年7月27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
四、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当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5年7月30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5年7月13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五、 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在召集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2.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受益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的以大会秘书的签收日期为准。
4. 计票时间
计票时间定为2015年7月30日上午10:30,计票日为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日。
5. 计票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21层
六、 决议条件
1. 如出席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为持有50%以上信托份额的受益人,则本次受益人大会视为有效;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鉴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是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调整,本次大会审议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表决同意,方可视为表决通过,由此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七、 重要提示
1. 请各位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如果以邮寄方式递交表决票,请务必选择特快专递方式,以确保表决票的安全及准时送达。
2. 请务必保证表决票的签字或盖章由受益人本人做出,并保证签字或盖章的完整、清晰,以免影响表决票的效力。
3.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