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瞰金4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拟召集全体受益人召开第1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非现场会议方式
2、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 ■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主持人:翟春雷
计票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程红梅、姜婷婷律师
4、秘书(联系人):杜子健
电话: 010-56939598
5、表决截止日期:2015年7月27日 17:00
回邮地址:北京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12 层 程红梅(收) 邮编:100053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题1、根据信托合同17.2条约定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本信托计划增加开放期,开放期准予申购赎回事宜。
注: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比例享有表决权,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议题需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上述审议事项的决议为同意增加本信托计划申购赎回,请受益人在表决票中标注是否赎回所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选择赎回的受益人清算后退出信托计划且不用再就下述议题进行表决。
议题2、根据信托合同17.2审议本信托计划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变更投资范围)。
注: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比例享有表决权,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议题需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本议题通过后,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将信托计划转投至中融信托指定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三、会议参加对象
1、出席: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
3、其他列席人员:以参会实到为准
四、议事程序
1、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计票员将于2015年7月27日17:00后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受托人将在2015年7月29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五、表决票的填写和送达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由大会秘书以邮寄方式,按照受益人签署信托合同及受益人登记时所留的地址(不一致的,以登记地址为准)发送给各受益人。
2、受益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在表决票上亲笔签字或盖章。
3、受益人需于2015年7月27日前以邮寄的方式或者通过专人送交的方式(上述期间以大会秘书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将填好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给计票员。为确保7月27日17:00之前表决票到达计票员处,请提前邮寄或送交表决票。
4、请在邮件封面显著位置标注:
“中融-瞰金4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
六、出席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1、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当向大会秘书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持有信托份额的证明,并提交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当向大会秘书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持有信托份额的证明,并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当向大会秘书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签字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出席通讯/视频会议的,受益人/代理人在向计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提交大会秘书的资料一并寄回。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在召集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受益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的以大会秘书的签收日期为准。
4、计票时间
计票时间定为2015年7月27日,计票日为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日。
5、计票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
八、决议条件
1、如出席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为持有50%以上信托份额的受益人,则本次受益人大会视为有效;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鉴于本信托计划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是对信托计划的一项重要调整,本次大会审议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有表决权)受益人全体表决同意,方可视为表决通过,由此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九、重要提示
1、请各位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如果以邮寄方式递交表决票,请务必选择特快专递方式,以确保表决票的安全及准时送达。
2、请务必保证表决票的签字或盖章由受益人本人做出,并保证签字或盖章的完整、清晰,以免影响表决票的效力。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中融-瞰金4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票.docx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