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我司受托管理的“中融-嘉睿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X=1,2,3,4,5,6,7,8,9,10,以下同,简称“系列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正处于推介期。因工作失误,现嘉睿系列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中出现合同条款编号引用错误,现对信托合同中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第一条 信托当事人
1. 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款记载的委托人。
3. 受益人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设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款载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更正为:
“第一条 信托当事人
1. 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款记载的委托人。
3. 受益人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设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款载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本勘误声明仅修改《中融-嘉睿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其中,X=1,2…10)中引用的合同编号,委托人/受益人无须与受托人重新签署《信托合同》,委托人/受益人相关权利义务不发生任何变化。
本公司特此公告通知,请妥善保管相关信托文件,感谢您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