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联合“价值联成”成长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通讯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张佳杰                 
   计票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汪泽、张红
 见证机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4.    秘书(联系人):商振宁
  电话:010-57643852
  传真:010-57643999
5.    表决截止日期:2015年12月25日17:00
回邮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A座21层
邮编:100022
6、请各受益人/代理人按要求逐项填写表决票,将表决票原件连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一同装进信封并密封,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明:“中融联合“价值联成”成长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然后再行邮寄。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融联合“价值联成”成长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提前于2016年1月8日终止本信托计划。
2、   项目清算方式按照如下执行:如果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因停牌、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外部原因而无法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先对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进行清算(“第一次清算”)并按照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未能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变现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统一管理。受托人将积极寻求最快的变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后的快速变现等)尽快完成变现工作。无论采取哪一种变现方式,变现的价格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未能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变现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后,受托人再次依照本条规定对信托计划终止时未能变现之信托财产变现所得财产进行清算(“第二次清算”)并按照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5年12月11日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商振宁 张佳杰    
3.    其他列席人员:无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携带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回邮表决票原件时,应将下述材料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提交受益人签字的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机构受益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受托人回邮表决票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提交大会秘书的资料一并寄回,资料未能同时寄回,且未能在表决票接收截止日期内补交的,表决票视为无效。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受托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无法辨认或有涂改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与资金信托合同签章不符的,计入无效表决票,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受益人/代理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提交至受托人。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原件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
3.   本次受益人大会仅对是否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进行表决,其余事项非本次受益人大会讨论表决范围。
4.   计票员将于2015年12月28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5.   受托人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本通知由受托人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成长一号受益人大会表决票-clean.doc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