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融昱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拟定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的公告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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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昱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5122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每期贷款期限为两年。    

    根据《中融-融昱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7.2条第(4)款约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变现信托财产,并在发生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的条款所约定的关于信托终止的第(5)项情形时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决定于2016110日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具体计息方式按照信托合同第10.2.3条约定计算,具体约定如下:

 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受托人收回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信托单位数量,如无法向全部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则受托人有权决定以各期信托单元成立先后顺序或以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或以其他方式向部分或全部受益人临时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

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临时核算日后的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

1份第i期信托单元信托单位在临时核算日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1份第i期信托单元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1元)+该第i期信托单元信托单位截至该临时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第i期信托单元信托单位此前已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其中,该第i期信托单元信托单位截至该临时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1元×该份第i期信托单元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自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临时核算日(不含)间的实际天数

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利益后,与所分配的部分信托利益所对应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权于临时核算日终止,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终止日,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信托受益权,并停止计算信托收益。

前述信托计划终止及信托利益临时分配事宜不需经受益人大会决议。”

    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将向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6110日(不含)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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