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同华盈富一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6年1月2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6层召开第2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 龚铖 计票员:夏亮 叶月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 秘书(联系人):李培芳
电话: 021-61086089
传真: 021-61408210
5. 表决截止日期:2016年1月25日
回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6层邮编: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部分本金及对应预期基础收益的临时分配
本信托计划自2011年9月20日成立以来,已运行4年有余,由于运行时间较长,期间也未有分配信托收益,部分受益人向受托人反映提前分配信托收益的需求;其次,近期市场波动较大,境内股权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加大。
基于上述考虑,受托人建议进行部分本金及对应预期基础收益的临时分配,该分配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本金及对应预期基础收益后,与所分配的部分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权于临时核算日终止,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信托受益权终止日,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信托受益权,并停止计算信托收益。
本次临时分配拟向A类受益人分配本金共计36,000,000.00元。
每位A类受益人按所持信托单位数占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获得本金,计算公式如下:
受益人临时分配本金=所持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3600万元;
每位A类受益人临时分配本金对应的预期基础收益按信托单位实际持有天数计算,信托单位实际持有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至临时分配日(不含)的实际天数;A1类信托单位, 预期基础收益率为8.0%/年,A2类信托单位, 预期基础收益率为9.0%/年;预期基础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受益人临时分配本金对应的预期基础收益=受益人临时分配本金*该类别信托单位的预期基础收益率×信托单位实际持有天数/360;
若本次临时分配的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则受托人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
本次临时分配后,A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相应减少。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的后续分配仍然按照信托合同第七条进行。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6年1月12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 徐张立 风险管理部:李婷
四、 表决票的填写和送达方式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 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 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 计票
1. 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所指定律师进行计票。
2.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2016年1月25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6年1月26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单位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一,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 受托人将在2016年1月29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表决票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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