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安邦置业股权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3年7月31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8年7月31日。
根据《中融-安邦置业股权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第13.1.4.2条约定:“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受托人收回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日为提前分配核算日,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如无法向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根据受托人决定的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测算各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
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提前分配核算日后的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
1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在提前分配核算日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1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1元)+该优先级信托单位截至该提前分配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优先级信托单位此前已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其中,该优先级信托单位截至该提前分配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1元×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N为自该优先级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提前分配核算日(不含)间的实际天数
受托人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本金后,与所分配的部分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于提前分配核算日终止,该提前分配核算日即为该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终止日,优先级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并停止计算信托收益。”
现因受托人于2016年3月28日提前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E3类委托人分配45%的信托本金和对应的信托收益,信托收益为截止至2016年3月28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于提前分配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分配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