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琨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4年8月8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20年8月8日。
目前受益人转让选择权行使前提未满足,经与受让方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协商一致,将受益人代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中第一条第2款中的“第一个期间”由“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0个信托月度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1个信托月度之日的期间”延长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0个信托月度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3个信托月度之日的期间”,受让方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仍如《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