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国龙汇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4年7月24日成立,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日为2016年7月24日。
根据《中融-国龙汇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5.2.5条约定:“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年后,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情况,为保障受益人利益,不经受益人大会决议即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第10.2.2条约定“信托单位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终止日每一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该受益人届时持有的该等终止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等终止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等终止的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等终止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受益人已就该等终止的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信托收益。”
为最大保障受益人利益,现按照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并依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决定向第9期受益人分配截至2016年5月13日的信托利益。
我司将按时足额分配第9期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