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万通杭州良渚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3 年 9月16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 2016年9月16日。
鉴于项目合作方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地产”,股票代码:600246)将要出售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项目,因此其向我司提出申请提前偿还信托计划剩余的投资本金及应付收益。万通地产也已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
《中融-万通杭州良渚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14.1.3条第(3)款的约定:“在优先级受益权到期日之前,如信托计划实现的信托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可用于支付信托利益的金额超出届时需向优先级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的金额,受托人有权在该临时核算日后的优先级分配日向优先级信托单位进行一次临时分配,可分配资金用于向优先级受益人平均分配投资本金,同时一并分配截至临时核算日与获得临时分配的投资本金对应的预期收益。”因此,在万通地产将剩余投资本金及应付收益提前偿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后,我司将依据前述条款进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临时分配。
届时,根据信托合同,优先级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可获临时分配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之和。其中
1份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可获分配的预期收益=该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投资本金余额×预期年化收益率×N÷360,其中N为自优先级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临时核算日(不含)间实际存续的天数。在存续期内投资本金余额或预期年化收益率发生变动时预期收益应分段计算。
在获得临时分配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获得足额分配后,该优先级信托单位终止并退出信托计划。
第6.3条第(1)款约定:“发生如下情况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到期:(1)信托计划预定存续期限届满前,在全部优先级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足额兑付完毕、信托费用足额支付后,次级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提前到期终止”,因此,在本信托计划进行前述临时分配完毕后,在信托费用足额支付以及次级受益人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
临时分配日预计不晚于2016年7月31日。我司将于临时核算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分配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