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万通杭州良渚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3 年 9月16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6年9月16日。
根据《中融-万通杭州良渚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第14.1.3条第(3)款约定:“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投资本金和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预期收益。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受托人收回部分投资本金及收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如无法向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则根据受托人决定的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测算各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
现因受托人于2016年7月13日收到了项目公司提前偿还的信托投资本金和收益,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以2016年7月13日作为临时核算日,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6年7月13日(不含当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