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港融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次受益人大会通知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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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港融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6812日召开第1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  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郝卓     计票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徐明浩 罗建芳

4.    秘书(联系人):陈晔

电话:010-58845000

传真:010-58845022

5.    表决截止日期:201681217:30(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签收为准)

回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

收件人:港融通2号项目组

邮编:1000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信托计划于2015330日成立。由于香港H股市场波动剧烈,标的公司股票价格下行,部分受益人向受托人反映希望提前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由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现均为不可赎回信托单位,基于以上情况,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自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时,同时,开放信托单位,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为避免歧义,不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不得申请赎回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具体如下:

1.延长信托单位期限及不可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

1)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自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时。

2)自2016919日起,受托人将每周五(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设置为申请赎回日(即T日),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可申请于申请赎回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仅能申请全部赎回,而不能申请部分赎回)。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赎回申请。

3)赎回条件及程序

A.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应当至少在申请赎回日前1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截止日”,即T-1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如下书面赎回申请材料:

a)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书(以受托人提供的版本为准);

b)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签署页复印件;

c)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署申请人姓名;如申请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d)交付信托资金的银行卡/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e)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应当对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各项赎回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性负责。若因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有误造成损失的,由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B.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后,可撤销该笔赎回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最迟应当于申请赎回日17:30送达受托人,否则其撤销赎回申请无效。

C.如果在某申请赎回日的申请赎回周期内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的股票份数达到申请赎回日(即T日)前20日成交均量的,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则在该申请赎回日的申请赎回周期内,受托人有权拒绝后续的赎回申请。

D.若在某一个申请赎回周期内,标的股票股价低于申请赎回日(即T日)收盘价80%的,则受托人将停止出售标的股票直至标的股票股价不低于申请赎回日(即T日)收盘价80%的情况下才继续出售标的股票。受托人将于该申请赎回周期内接受赎回申请的信托单位份数全部变现后才对赎回申请人进行分配。针对已申请赎回但信托单位对应的股票未变现的,在标的股票股价低于该信托单位申请赎回时对应的申请赎回日收盘价80%的条件下,赎回申请人希望受托人继续出售标的股票的,赎回申请人可于临近的申请赎回周期重新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将优先受理。受托人接受该赎回申请人新的赎回申请后,将按照本款约定在新的申请赎回周期以标的股票于新的申请赎回日的收盘价为参考,为该赎回申请人出售标的股票。

E.受托人在收到上述赎回申请及相应材料后,应对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赎回程序和条件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接受赎回申请。

4)对于受托人在某申请赎回日接受赎回申请的信托单位,受托人将信托单位项下相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从申请赎回日(即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尽快予以出售,并连同基准日(即2016727日,下同)信托单位项下的部分现金资产,共同用于支付赎回价款。其中:

出售标的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受托人在某申请赎回日接受赎回申请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含此前受托人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届时信托单位项下的标的公司股票总数量(不含此前受托人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所应出售的标的公司股票)

5)被赎回之信托单位赎回价款的计算和支付:

A.赎回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1份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款=受托人在该赎回日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所对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并返回至信托财产专户的现金总额÷受托人在该赎回日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总份数+截至基准日每1份信托单位对应的现金资产-该份信托单位所应承担的信托费用

上述该份信托单位所应承担的信托费用=1元×(固定信托报酬年费率+保管费年费率)×自该份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起至该份信托单位对应的赎回日(不含)止的实际天数÷365+本信托计划发生的律师费等信托费用总金额÷截至基准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如果上述计算结果为零或负数,则受托人无需支付赎回价款。

B.赎回价款在受托人将对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出售完毕并返回至信托财产专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受益人支付赎回价款。

C.信托计划终止时根据《信托合同》第10.4条款约定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支付信托计划终止时存续的可获基础收益分配信托单位预期可获分配的基础信托利益时,优先分配届时存续的尚未被受托人确认赎回的可获基础收益分配信托单位对应的基础信托利益。届时存续的尚未被受托人确认赎回的可获基础收益分配信托单位对应的基础信托利益按照其预期可获分配的比例分配完毕后,再对信托计划终止前已经赎回的可获基础收益分配信托单位分配基础信托利益,但分配时不向该等已经赎回的信托单位分配基础信托收益,仅向其分配至多相当于信托本金的基础信托利益,即对于每一份该等信托单位而言,其预期可获分配的基础信托利益(包括已经获得分配的赎回价款)上限为1元。

D.待上述分配完毕后,若有超额收益,信托计划终止前已经赎回的可获基础收益分配受益人将不再参与超额信托收益的分配,其余受益人仍按《信托合同》第10.1.4条款和第10.4条款的约定执行。

6)保管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述价款付至相应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7)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于对应的赎回日核算该信托单位应支付的信托费用和可获得分配的现金资产。

8)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本应支付的固定财务顾问费与固定投资顾问费,免于支付;信托计划向受托人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年费率从0.9%变更为0.3%

2.因不可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可能产生的影响

除《信托合同》中标题为“风险揭示”等条款所述的风险外,因不可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也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1)对于信托计划终止前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其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即信托计划终止前已经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无法获得基础信托收益的分配,其基础信托利益(包括已经获得分配的赎回价款)的分配以其信托本金为上限,该部分已经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也不再参与信托计划超额信托收益的分配。

2)对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为支付赎回价款,受托人将出售相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由于香港联交所H股的市场情况,受托人何时能够出售以及以何等价格出售该等标的公司股票难以确定,相应受益人何时能够取得赎回价款以及赎回价款的具体金额难以确定。

3)对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受托人将出售相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用于向被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支付赎回价款,在此情况下,信托财产即被区分,受托人没有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将无法从该等已经出售的标的公司股票中取得收益。

4)对于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受托人将出售相应数量的标的公司股票,受托人出售标的公司股票的行为,可能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对受托人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的赎回价款,以及受托人没有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产生影响。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审议事项。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6727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被授权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郝卓   风险管理部:王舒蓓

3.    其他列席人员:陈晔 徐明浩 罗建芳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提交的文件

受益人/被授权人在向计票员寄送表决票时,应将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有)、持有信托份额的证明(或有)等提交受益人大会的资料一并寄送。

 

五、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无法辨认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在截止时间之前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签收为准。

 

六、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被授权人□请于当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被授权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6815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6817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    本通知由受托人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中融-港融通2号-第1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票、授权委托书、赎回申请书样本-20160727-clean.doc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6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