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泽鼎盛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6年1月21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7年1月21日。
根据《中融-融泽鼎盛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第11.1.6条约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不足以满足届时全部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有权决定向其中某一类信托受益人并按照其加入信托计划的先后顺序或以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该类全部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或以受托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向部分或全部受益人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现根据信托计划运营管理安排,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货币资产已满足向部分委托人(2016年1月21日认购成功的委托人)分配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该部分委托人(2016年1月21日认购成功的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6年11月2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部分委托人(2016年1月21日认购成功的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并于10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