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兴创3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第九期于2015年3月19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7年3月19日。
根据《中融-兴创3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10.2.3.1条约定:“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受托人有权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本信托计划的部分受益人分配全部或部分信托本金及其对应的信托收益;或向信托计划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
现因项目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提前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第九期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7年3月12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第九期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并于10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