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设立的 中融-稳健收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通自2016年4月21日成立以来,现已运作4个月。运行期间,针对中融-稳健收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修订事项,我司作为受托人,向您公告如下:
一、修改《信托合同》第五条5.3款第1段:
原约定为:
“5.3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5.1.2条(2)、(3)种情形的,还须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现修改为:
“5.3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5.1.2条(2)、(3)种情形的,还须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二、修改《信托合同》第七条7.1款:
原约定为:
“7.1 管理方式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现修改为:
“7.1 管理方式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投向、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受托人责任范围等方面均符合社会责任要求。”
三、修改《信托合同》第七条7.2款7.2.1项第(4)目:
原约定为:
“(4)剩余期限在3年以内的在监管机构认可的公开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及保险资产转让平台登记或备案的优质金融产品;”
现修改为:
“(4)剩余期限在3年以内的在监管机构认可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及保险资产转让平台登记或备案过的优质金融产品;”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