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嘉稳混合制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5年9月29日成立,信托计划已于2017年5月26日提前到期。
根据《中融-嘉稳混合制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3点约定:“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如果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因停牌、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外部原因而无法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先对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进行清算(“第一次清算”)并按照本合同标题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条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未能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变现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统一管理。受托人将积极寻求最快的变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后的快速变现等)尽快完成变现工作。无论采取哪一种变现方式,变现的价格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未能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变现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后,受托人再次依照本条规定对信托计划终止时未能变现之信托财产变现所得财产进行清算(“第二次清算”)并按照本合同标题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条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现信托计划所投股票中的停牌股票已复牌,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已用最快的变现方式完成变现工作,并对信托计划终止时未能变现之信托财产变现所得财产进行第二次清算,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7年9月11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向委托人分配第二次信托利益,第二次清算将于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