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融昱2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集合信托合同的约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7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908室召开第1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郑毅
4. 计票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泽、张红
5. 秘书(联系人):潘竞爽
电话: 010-59775485
传真: 010-59775484
6. 表决截止日期:2017年10月31日下午17:30
回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908室
邮编:100053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中融-融昱2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完成项目项下所持股权全部转让变现后,因中融-融昱2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目的已实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三、会议参加对象
1.出席:截至2017年10月16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代理人;
2.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潘竞爽
3.其他列席人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汪泽律师和张红律师
四、参加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1.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当向大会秘书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当向大会秘书提交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受益人/代理人在向计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提交大会秘书的资料一并寄回。
五、计票
1. 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进行计票。
2.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表决票参与本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时间以受托人实际收到表决票的日期为准。
六、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电子版下载、打印、填写并邮寄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7年11月1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单位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方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 受托人将在2017年11月7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中融-融昱21号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表决票.doc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