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中融-长河盛世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及说明书在起草过程中存在笔误,特此更正如下:
《中融-长河盛世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F类)》
原文本内容为:
“6.1.3.2信托资金的交付
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在对应的T日前2个工作日0:00前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申购中融-长河盛世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万份信托单位”。同时投资者划款银行账户与划款方式应符合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单位的认购”的条款所约定的付款要求。”
现更正为:
“6.1.3.2信托资金的交付
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在对应的T日前2个工作日0:00前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姓名/名称)申购中融-长河盛世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万份信托单位”。同时投资者划款银行账户与划款方式应符合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单位的认购”的条款所约定的付款要求。”
《中融-长河盛世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
原文本内容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中融-长河盛世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更正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中融-长河盛世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