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虹兴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类成立期至第3期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的公告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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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虹兴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814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2214日。信托计划A类成立期信托单位于201814日取得,预计202014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1期信托单位于201819日取得,预计202019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2期信托单位于2018111日取得,预计2020111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3期信托单位于2018116日取得,预计2020116日到期。    

    根据《中融-虹兴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10.2.3条约定: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受托人收回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信托单位数量,如无法向全部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则受托人有权决定以各期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或以其他方式向受益人临时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

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本金及其对应的信托收益后,与所分配的该部分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权终止,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信托受益权;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信托单位的权益核算终止日,自该日起,停止计算该等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现因借款人于2018328日提前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A类成立期、第1期、第2期、第3期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8328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A类成立期、第1期、第2期、第3期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并于五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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