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信托-融耀定增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受托人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1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 √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主持人:吴一 计票员:王洋、马贵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 秘书(联系人)朱江
电话:021-60963872
传真:021-60963834
5. 表决截止日期:2018年4月20日18:00(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签收为准)
回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融耀定增19号项目组
电话:021-31358771
邮编: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10月26日成立,在本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9号文”),之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落实“9号文”的实施细则,受上述规定影响,本信托计划通过“中融基金-融耀定增19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一年期(含不超过一年期)锁定期的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于合同到期日无法全部变现,受托人将延长信托计划期限至变现完毕之日。基于以上情况,本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延期期间不再计提和支付固定信托报酬
2.对已变现资产进行多次分配
受托人应以现金方式分配信托利益,合同延长期间受托人有权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审议事项3中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对信托计划已变现财产进行多次财产分配,并将信托利益支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3.变更业绩计提基准,业绩计提基准由超过8%部分的20%变更为超过10%部分的20%
计划财产在分阶段分配过程中,每次分配时,剩余财产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1) 支付本信托计划应承担的税费、规费;
(2) 支付除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若有)以外的应付未付的固定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如有);
(3) 向委托人分配投资本金(如有);
(4) 向受托人支付浮动信托报酬(如有,且仅在信托计划全部财产变现完成并终止时支付)
T为浮动信托报酬计提标准, T=(E-S)/S
其中:
E为计划全部财产变现后支付完毕全部上述1)、2)约定的税费、费用、负债后的剩余未分配财产及累计已分配给委托人的金额合计
S为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计划财产总额
当T≤10%时,不向受托人支付浮动信托报酬。当T>10%时,向受托人支付浮动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E-S×(1+10%)}×20%
在信托计划最后一次财产分配时,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在该期间投资增值部分(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分)的20%收取浮动信托报酬;
(5) 按第(4)项分配完毕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向届时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计算方式如下:
单个受益人可分配的剩余信托利益=可供全体受益人分配的剩余信托财产×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计划份额/所有委托人持有的信托计划份额。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审议事项。
三、会议参加对象
1. 出席:截至2018年4月3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被授权人;
2. 受托人列席:信托经理:吴一
3. 其他列席人员:王洋、马贵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朱江(秘书)
四、 出席受益人大会需提交的文件
受益人/被授权人在向计票员寄送表决票时,应将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有)、持有信托份额的证明(或有)等提交受益人大会的资料一并寄送。
五、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无法辨认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在截止时间之前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签收为准。
六、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被授权人□请于当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被授权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8年4月26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 本通知由受托人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中融-融耀19号-第1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票、授权委托书 .doc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