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虹兴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8年1月4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22年1月4日。信托计划A类第4期信托单位于2018年1月18日取得,预计2020年1月18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5期信托单位于2018年1月23日取得,预计2020年1月23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6期信托单位于2018年1月25日取得,预计2020年1月25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7期信托单位于2018年1月30日取得,预计2020年1月30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8期信托单位于2018年2月1日取得,预计2020年2月1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9期信托单位于2018年2月6日取得,预计2020年2月6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10期信托单位于2018年2月8日取得,预计2020年2月8日到期;信托计划A类第11期信托单位于2018年2月13日取得,预计2020年2月13日到期。
根据《中融-虹兴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10.2.3条约定:“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受托人收回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信托单位数量,如无法向全部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则受托人有权决定以各期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或以其他方式向受益人临时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
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本金及其对应的信托收益后,与所分配的该部分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权终止,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信托受益权;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信托单位的权益核算终止日,自该日起,停止计算该等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现因借款人于2018年4月2日提前偿还了剩余贷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A类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8年4月2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A类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并于五个工作日到账,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