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办登记信托产品不公示的说明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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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动信托登记补办工作的通知》(信登通[2018]5号)要求,“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即2017年9月1日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登记办法》补办信托登记”。与此同时,该通知明确“补办产品的初始登记(补办)流程正常结束后,集合资金信托及财产权进行拆分转让或对外发行受益权的产品不对外公示”。

  特此说明。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