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专题|详解慈善信托(之一)
2016年9月以来,伴随着《慈善法》的正式实施,信托业刮起了一股“慈善旋风”,众多财富管理机构在借用金融理念助推公益的创新道路上不断探索。
为此,我们撰写慈善信托专题,为您详细解读慈善信托,并为您讲述我国慈善信托的现状和未来。作为专题的开篇,本文将对慈善信托的概念、模式、结构,国内外慈善信托发展情况等进行简单介绍。
什么是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又称“公益信托”。是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
慈善信托基本上有四类:济贫信托,推广宗教信托,推广教育信托,惠及社会的其他用途信托。
慈善信托具有双重性: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
慈善信托的构成及类型
资料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整理
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的区别
区别一:法律关系不同
慈善信托仍然是三方当事人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慈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受赠方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直接受益人,慈善捐赠只涉及两方当事人。
区别二:设立要式不同
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而慈善捐赠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进行。
区别三:财产的独立性不同
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的。而在慈善捐赠中,将财产捐赠出去后,财产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
区别四:当事人权利不同
慈善信托可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思。而慈善捐赠行为发生后,捐赠人对于受赠人是否按照约定使用慈善捐赠财产只拥有监督权和有限的制约手段。
区别五:受益人不同
慈善捐赠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而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只对受益人的范围和筛选条件进行约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
区别六:税收政策不同
慈善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时,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据此申请税收的优惠待遇。而《慈善法》中尚未对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享有的税收优惠进行明确规定。
慈善信托的模式
总体而言,慈善信托的模式有以下三类:
1、开拓慈善信托资金募集渠道,引入公益组织作为委托人,将其接受到的捐款、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专门管理;
2、信托公司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运作,同时由商业银行进行独立的资金第三方保管,并引入监察人制度,聘请中介机构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使信托财产运用透明化;
3、信托公司委托基金会、慈善机构等进行捐赠资金等财产的使用,并获取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的结构
慈善信托的结构
资料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整理
我国慈善信托的实践概况和特点
截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合同金额规模30.85亿元,涉及教育、扶贫、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从慈善信托的规模来看,22单慈善信托的合同规模中超过1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的占比最大,共计9单;而1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下的分别设立有8单、5单。慈善信托的设立规模并不拘泥于门槛限制,而是更加灵活多样。
而从期限结构上来看,现行的具有公益慈善目的的信托期限跨度较大,从22单慈善信托来看,无固定期限的有3单,3年以下的有3单,五年期的有6单,10年期的5单,永续型有5单,各期限类型分布较为均匀。
从备案地来看,2016年全国共有12个省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按照备案的慈善数量来排序,北京市备案6单,陕西省备案3单,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分别备案2单,其余的江苏、福建、江西、四川、贵州、甘肃、安徽等地各备案1单。按照东、中、西部区域划分,备案数量分别为14单、2单、6单,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相对较多,中部地区备案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东部地区慈善资源丰富,而西部地区对慈善资源的需求较多。
据此,我们可以将我国慈善信托的实践特点总结如下:
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均有担任受托人
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合作
慈善目的范围广泛
慈善信托规模、期限结构多样
备案地以东部和西部居多
我国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积极合作,是2016年备案慈善信托的主要特点之一。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慈善组织可以分别以担任委托人、受托人以及项目执行人等方式与信托公司共同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1、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这种合作方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并以慈善组织的名义以募捐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
模式一: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资料来源: 《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
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可以最大程度发挥慈善组织的募集能力,尤其是慈善组织面向企业捐赠者的募集能力;
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资金将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用于慈善事业,增加了资金运用的监管环节,增强了资金使用透明度,可以最大程度提高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
信托公司对闲置资金的管理更加专业,可以促进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
捐赠者直接捐赠给慈善组织,能够享受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
2、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
这种合作方式的交易结构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成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委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由其向受托人推荐并实施慈善项目。信托公司根据慈善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支付资金。
模式二: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
资料来源: 《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
可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运营经验(如建设希望小学中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贫困地区教师培训组织等工作),弥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能力和精力方面的不足,使慈善活动得到更好的执行;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慈善组织确定的用款进程给付资金,对闲置资金可以进行合理投资,使慈善活动分工精细化,业务专业化;
有助于拓宽信托公司开展的慈善活动类型,包括有一定建设期限、运营过程的慈善项目,或者是长期的、持续的、系统的慈善项目。
3、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这种合作模式的交易结构为: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慈善信托合同,约定各自的职责、权益、义务及需要承担的风险。其中信托公司负责受托管理,慈善组织负责财产分配和运用。
模式三: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资料来源: 《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这种合作模式的好处是:
实现专业分工。信托公司长期经营营业信托业务,在信托财产的受托管理、风险控制、保值增值和分配清算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慈善组织是专业从事慈善事业的机构,在慈善项目管理、慈善活动执行、慈善资源组织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两者作为共同受托人,充分体现了“专业机构做专业的事”的理念。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受托人模式中,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均处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共同对慈善项目的开展情况负责,有助于二者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开展慈善信托业务。
4、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尽管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慈善信托是主流,但也有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实践。慈善组织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监督保管账户,接受委托人交付的慈善财产成立慈善信托,独立处理受托管理事务及开展慈善活动。
模式四: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资料来源: 《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这一模式实现了慈善信托业务创新,主动提高了对慈善资金运作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使自身慈善活动受到更好的监督,有利于树立慈善组织透明、专业的形象。
国外慈善信托情况
1、英国:慈善信托的起源地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英国形成了慈善信托和慈善法人在慈善活动中互为补充的局面,并建立了完善的、多层次的慈善法律体系。
在英国慈善信托的监管权由总检察长、慈善管理委员会及官方慈善管理人行使。总检察长有权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代表受益人对受托人提起诉讼;慈善管理委员会是政府机构,负责慈善信托的注册登记、并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听取报告、就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和其他日常监督;官方慈善管理人由慈善管理委员会任命,根据该委员会的命令对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管,并且在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被依法停止时保管信托财产,所以说官方慈善管理人是监督及保管而非运用信托财产,是消极的监督管理职责。
英国慈善信托结构
2、美国:慈善活动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是慈善活动最发达的国家,享受免税待遇的慈善组织数量超过100万个,慈善信托类型也灵活多样。
相比英国,美国税法对“慈善”一词的赋予的内涵更加丰富,让更多慈善行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美国对税收优惠的规定更加具体,如对知识产权、甚至废旧物资捐赠的价值确定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在美国,慈善信托既可以在生前设立,也可以作为信托或遗嘱的一部分而设立。
“先行”信托指设立人先设立公益信托,在一定期间把信托财产中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数额以公益目的支付给特定的受益人,在公益信托存在期间终了之后由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个人受领剩余的财产。这种类型的信托在美国因能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所以经常被利用。
“剩余”信托,首先是私益信托先行,作为受益人的个人死亡之后或者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把剩余的财产作为为了预定的公益目的的信托而继续存在。
例如,2000年比尔·盖茨将个人所有的580亿美元资产捐献,成立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简称“盖茨基金会”)。自2006年开始,盖茨基金会正式转变成双重的实体结构,一个是基金会,另一个是比尔和梅琳达信托(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Trust)。基金会有权向信托索要任何其财产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公益活动,而基金会作为慈善受托人的存在价值,就是管理信托资产,并且把资产收益转交给基金会,由基金会达成慈善的目标。慈善信托与基金会拥有两位共同的理事——比尔·盖茨和梅琳达·盖茨,但是彼此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享有免税的地位。盖茨基金会的运作模式在于:合理投资、高额回报、部分收益用于慈善,剩余收益和本金继续投资。这吸引了“股神”巴菲特于2006年6月向盖茨基金会捐赠当时价值约310亿美元的股票。
比尔盖茨梅琳达基金会双侧结构
资料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整理
3、日本:非主流模式
日本慈善信托是上世纪70年代针对慈善法人不透明、运行低效等弊病而推出的一种慈善方式,虽然目前还不是主流的慈善方式,但已成为不可忽略的角色。
日本实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分级制度,根据慈善目的、资产管理等要求,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慈善信托,特定慈善信托和认定特定慈善信托,层级越高,享受税收优惠越多。
在日本,由于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管理能力,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多为信托银行。但是银行在理财方面颇具专长,而在确定受益人方面却缺乏经验,而且耗费时间精力,为银行所不愿,所以实践中在受托人之外又成立了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营业委员会(又称慈善运营委员会,并非独立主体),其工作在于“为顺利实施慈善信托目的,而确定受益人并进行各种引导工作”,可见这个委员会与受托银行合作,起到了慈善法人理事会的作用。
日本慈善信托治理结构模式
资料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整理
当前,监管机关、信托税收等制度的不健全正是中国慈善信托未能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英、美、日三国对慈善信托的相关规定值得我们去学习与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