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专题之二:我国慈善信托的现状及未来
2017.07.13
返回上级

  中融·专题|我国慈善信托的现状及未来(之二)

 

 

  中融·慈善信托系列之一《详解慈善信托》一文介绍了慈善信托的概念、模式、结构,国内外慈善信托发展情况等。在这一篇中,我们将为您讲述我国慈善信托的现状和未来。

  

  

  

  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现状

 

  2015年,我国境内接受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共计1108.57亿元,较2014年增长66.31亿元,创历史新高。

  其中,货币及有价证券捐赠占76.2%,物资捐赠折价金额占23.8%。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捐赠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

  据Giving USA 2016: The Annual Report on Philanthropy for the Year 2015估算,2015年美国捐赠量达到3732.25亿美元,约合24235.74亿人民币,是我国捐赠量的20余倍。人均捐赠量是我国的92.42倍。

  这一方面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在慈善捐赠方面的社会动员仍需继续加强。

 

  2011年-2015年我国整体捐赠情况

  数据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整理

 

  2015年国内捐赠主要来自于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等。

  企业捐赠额在2015年达到783.85亿元,捐赠额同比增加了8.6%;占捐赠总额的70.7%,所占比重同比增长1.47%,仍为国内捐赠的最主要力量,并保持了增长势头。

 

  捐赠主体构成(2015年)

  数据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整理

 

 

网络捐赠平台是2015年度个人小额捐赠(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主要渠道之一。

  国内主要有4家网络捐赠平台,分别为(新浪)微公益平台、腾讯公益、蚂蚁金服公益平台、淘宝公益

  普通民众进行小额捐赠的规模不断扩大,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社会的慈善氛围愈发浓厚,全民参与慈善的形势日渐成熟。

 

 

  四大网络捐赠平台筹款金额

  数据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整理

  慈善事业发展的特点体现如下

          慈善捐赠主体多元化:捐赠主体由企业逐步转向个人;

          慈善捐赠标的日趋多样性:扩大到主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慈善方式层出不穷:出现网络捐赠、慈善众筹、社区动员、慈善信托等新方式。

  

  二、慈善法与慈善事业

  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慈善法》,为我国富豪开展慈善事务提供了极大便利,特别是关于“慈善组织”设立的开放化,使得设立一个带有家族色彩的慈善组织成为可能。

  1、《慈善法》的意义

 

  2、《慈善法》与慈善信托的关系

 

  

  3、积极开展慈善信托的有利因素

  虽然在具体公益项目实施方面,可能没有专业慈善机构擅长,但在风险隔离、资金增值保值、流动性安排、运作期限匹配上,信托公司有着天然优势。

          信托公司受托管理慈善资产,可以促进慈善事业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

          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能使慈善资金得到更有效运用,并有利于保护慈善资产的安全;

          信托公司进入慈善领域,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口碑,增进公众对信托的认识和了解。

 

  4、开展慈善信托的不利因素

          公益信托与其他业务相比,操作周期长、规模小,带来的收益更多体现在声誉上,加之信托公司缺乏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上导致信托公司普遍积极性不高。

          开展公益信托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并且对人员专业性要求较高,这导致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项目往往还需要捆绑一家专门的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模式

 

 

  (一)不损失本金,信托财产投资收益用于公益目的

 

  模式一:委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公益信托后,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范围、比例及标准进行组合投资运用,委托人作为受益人,只享有信托本金,投资收益用于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公益目的。也可以看做是双受益人模式,即委托人享有信托本金的受益权,但受助的不特定群体享有信托收益的受益权。

 

  模式二:在模式一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委托人享有较低的基础收益,超额收益用于公益目的,吸引更多的客户加入。

  优势在于可以保持对公益事业捐赠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即便没有新资金的加入,依靠原有的信托本金就可以为公益事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二)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授予委托人用脚投票的权利

 

  模式一:信托计划采用开放式设计,当委托人认为受托人违反约定义务,损害受益人利益或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害时,委托人可以选择赎回信托本金,即为委托人设置“用脚投票”的权利,同时,也增强了外部监督。

  模式二:按照委托人意愿灵活设计加入期限,即在信托文件中设定公益信托的期限,在期限届满或目的实现后公益信托终止,委托人取回信托本金。

 

  (三)以客户活动的方式使客户充分参与公益项目

 

  各家信托公司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客户活动,可以考虑客户活动与公益项目相结合的方式,既实现了维系客户的目的,又提升了客户在公益项目中的参与性,并引导客户进一步了解公益资金的使用,从而增强对信托公司

  

 

 

    四、拓展慈善信托业务的途径

 

 

  (一)加强与各慈善团体的业务合作

 

  把基金会与信托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通过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取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解决信托公司开办公益信托知名度低、善款来源少和基金会缺乏资金管理能力的矛盾。如果尝试将基金会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实现善款的保值、增值,不仅可以保护受益人的最大化利益,还可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通过“基金会+信托公司”和“单一财产权信托+集合资金信托”的双重嵌套式设计,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由信托公司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运作,使善款实现保值增值从而发挥更大的效用,而基金会负责对接救助对象。在现有公益慈善和信托法律框架下,较好的解决了当前公益慈善事业项目开展中比较棘手的审批、税收和投资等一系列问题。

  

    (二)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的结合

 

  通过母信托加子信托的双层架构,即家族信托只约定家族信托的事宜,然后再另设一个公益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子信托,未来有关公益的安排通过这个子信托去完成。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公益优先信托和剩余信托不能纳入立法范围,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家族信托领域可能会有涉及。

  

 

 

    五、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事业模式探讨

 

 

  (一)与现有慈善基金会的合作

 

  在这一合作模式中,基金会可担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财产委托,并将资金、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运作,为受托财产保值增值。商业银行为资金提供独立第三方保管,基金会作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履行信托利益的管理权。

  这一合作模式可以做到取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

  一是慈善信托不能开具捐赠发票,而通过基金会则能开具捐赠发票,解决了在现有慈善和信托法律框架下,比较棘手的税收问题;

  二是解决信托公司开办公益信托知名度低、善款来源少的问题。大基金会通常具有较高的设计能力、专业性和项目管理能力,对开展的慈善项目可以持续跟踪、评估和执行;

  三是可以尝试将基金会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实现善款的保值、增值,对于委托人来说也能提高自己的家族品牌、加强企业的软性宣传、与地方政府资源整合起来,甚至得到一定的政治保护。

  合作模式一:设立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并进行财富管理,将产生的收益部分给到慈善信托。因家族信托资金量一般较大,可以为每个家族信托配备一个慈善信托。而通过母子信托的双重架构,即家族信托只约定家族信托的事宜,然后再另设一个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子信托,未来有关慈善的安排通过这个子信托去完成。

  如果从家族信托直接将钱给到慈善信托是不能开捐赠发票的,如果把钱先给基金会,由基金会给到慈善信托,这样便能开捐赠发票,到达抵税的目的。

 

  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产品结构

  资料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

 

  合作模式二:慈善捐赠类集合信托

  设立一个集合信托,用集合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其他产品,一方面,对信托公司来说实现了集中销售。另一方面,将这些产品的预期收益扣除一部分刚性捐给慈善信托。(当然,对客户来说也有捐赠选择权,除了刚性捐赠的部分,也可以自愿将更多收益捐赠到慈善信托中。)这种模式下,信托不仅可以发慈善捐赠类集合信托,也可以在现有的集合信托中提取部分收益投入到慈善信托中。

 

 

  “慈善捐赠类”集合信托--产品架构

  资料来源: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

 

  (二)充分利用财富端的高端客户资源,与上市公司、企业家及其他个人合作,设计推出具有公益目的的专项慈善信托产品。这对于回馈社会,树立企业形象有极大帮助。同时,也为高端客户的综合服务添加了更多内涵,有利于增强客户黏性;

 

  (三)加强与从事公益事业社会组织以及民政部门的合作。通过慈善信托方式,把目前存在的部分不合法规的慈善行为纳入合法合规的范围中。这样既解决了法规冲突的问题,促进公益项目落地,同时又在多方合作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在市场中的正面形象。

 

 

  结论

  慈善信托制度是在英美法系背景下诞生、成熟起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并不具体,但是由于有判例制度和衡平法,所以信托制度得以逐渐完善起来。

  随着信托制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被各个国家所了解,用信托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逐渐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也使得这种实践从英国走向了世界。

  随着2016年9月中国的 《慈善法》正式落地,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慈善组织分别以担任委托人、受托人以及项目执行人等方式与信托公司共同开展慈善信托业务,2016年已成功备案22单慈善信托产品。

  我们认为,信托公司与基金会合作开展项目可以取长补短,不失为一种较优的模式。基金会在小额公众捐赠资金的募集和慈善项目的实施上具有优势,而慈善信托在面对诸如企业、高净值人群的大额捐赠和慈善财产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具备优势。

  未来,以慈善信托为载体,信托公司与基金会携手合作的业务模式或将成为慈善事业开展的主流方向,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