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铂金1号(银帆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经信托计划投资顾问西藏银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议,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以通讯方式召开2012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
2.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表决截止日期:2012年10月12日
4.收票员:谢丽娜
电话: 021- 61096079
传真: 021-61600125
回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805室
邮编:200120
5.计票员:余佳
6.见证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提高信托计划单只股票的投资比例的议案
鉴于近期及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市场仍将以震荡为主,强势股与弱势股分化日益严重,可供选择的强势股越来越少。为能够更好地为投资者创造尽可能高的收益,银帆1期的单只股票的投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即: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30%。
其中:投资于ST股票、创业板股票的比例不变,仍按原信托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风险提示
将信托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上限由20%提高到30%,即提高了信托计划可进行集中持股的程度,在所持股票价格表现优异时,信托财产净值的提升会较提高投资比例之前有一定程度上的加快。但是,提高持股集中度也意味着在投资组合整体下跌过程中,信托财产净值的下降速度会较提高投资比例之前有一定程度上的加快。在此情形下,投资顾问的综合投资能力就显得更加重要,受托人建议投资者认真分析研究投资顾问的投资风格、投资能力和所管理的各个信托产品的业绩表现,在此基础上决定自己的表决意见。
四、会议参加对象
截至2012年9月4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
五、参加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
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
七、议事程序
1.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收票员。
2.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计票员将于2012年10月12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出席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份额占信托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视为有效;
(2)如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受托人最迟于2012年10月22日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