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恒泰一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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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发起设立的中融-恒泰一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中融-恒泰一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召集了本次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受益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150,000,000.00份(“表决份额”),占本信托计划总份额100%,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
现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1、议案一:“中融-恒泰一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延长信托期限。
议案二:“中融-恒泰一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中关于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条款修改为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需要受托人、优先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议案三:“中融-恒泰一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调限制买入的操作标准,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0.85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所有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2、召开方式: 通讯方式
3、表决截止时间:2013年01月25日
4、表决情况:
持赞成意见的受益人2人,占“表决份额”100 %。
持反对意见的受益人0 人,占“表决份额”0 %。
表决票无效的受益人0 人,占“表决份额”0 %。
投弃权票的受益人0 人,占“表决份额”0 %。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审议事项经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受益人全体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形成决议如下:
      同意本次受益人大会的所有审议事项。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0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