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中融-世诚 扬子三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通知
201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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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发行的中融-世诚扬子三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世诚 扬子三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以通讯方式召开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非现场通讯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表决起始日期:2013916日(含当日)

表决截止日期:2013926日(含当日)

4. 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 收票员:谢丽娜

电话: 021- 61096079

传真: 021-61600125

回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805

邮编:200120

备注:请各受益人将表决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请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一同装进信封并密封,同时在信封封口处由受益人亲笔签名确认,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中融-世诚 扬子三号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然后装入快递袋邮寄)。

6. 计票员: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2

7. 见证机构: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扩大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向,增加投资品种。

为使投资顾问可运用更多的投资品种有效地为受益人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拟增加投资品种,将原《中融-世诚 扬子三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向以及信托资金运用的限制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原《信托合同》第8.2条第8.2.1款规定:

8.2.1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含大宗交易),基金,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交易的逆回购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现修改为:

8.2.1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含大宗交易),基金(含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交易的逆回购,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原《信托合同》第8.3条第8.3.6款规定:

8.3.6信托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拥有股指期货投资资格,有关信托计划实施股指期货投资的各项细则均已出台后,可投资股指期货,但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

现修改为:

8.3.6信托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拥有股指期货投资资格,有关信托计划实施股指期货投资的各项细则均已出台后,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及风险控制详见附件1

议案二:修改原《信托合同》中部分投资比例限制的约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本信托特有的资产配置优势,经投资顾问提议,拟修改原《信托合同》中部分投资比例限制条款,具体为:

1、原《信托合同》第8.3.2条规定:

8.3.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现修改为:

8.3.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33%

2、原《信托合同》第8.3.3条规定:

8.3.3 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投资于一家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5%;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时,须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现修改为:

8.3.3 投资于所有ST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时,须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3、原《信托合同》第8.3.4条规定:

8.3.4 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

现修改为:

8.3.4 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30%;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

4、原《信托合同》第8.3.7条规定:

8.3.7 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现修改为:

8.3.7 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33%

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专户理财产品,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33%

投资于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33%

5、删除原《信托合同》第8.3.11条规定:

8.3.11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赎回)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6、增加关于大宗交易的约定,作为《信托合同》新的第8.3.11条,具体为:

8.3.11本信托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所投资的单只证券品种的金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40%。与此同时,本信托在每笔大宗交易买入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应将该笔大宗交易品种占信托财产净值的比例调整至33%之内。

议案三:删除原《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11.1款第11.1.8项。

原《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11.1款规定:

11.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

11.1.8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1年低于1000万元;

……

现经受托人提议,拟删除上述原《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11.1款第11.1.8项。

议案四:关于修改开放日、浮动管理费计提日的定义。

为使受托人、投资顾问更方便、有效地管理本信托计划,提高管理效率,根据投资顾问提议,拟修改信托计划项下开放日、浮动管理费计提日的定义。

原开放日、浮动管理费计提日的定义为:

开放日: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信托单位。

浮动管理费计提日:对于存续的信托份额计提浮动管理费的日期,即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

现修改为:

开放日: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信托单位。

浮动管理费计提日:对于存续的信托份额计提浮动管理费的日期,即每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和信托终止日。

三、会议参加对象

截至201392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

四、参加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

六、议事程序

1.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收票员。

2.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未参会。

3.计票员将于2013929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单位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如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对于议案四,如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受托人最迟于20131010日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 8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