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投资我公司发行的中融-世诚扬子二号世博主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 “中融-世诚 扬子二号世博主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以通讯方式召开2013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方式:非现场通讯会议方式
2.表决方式: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表决起始日期:2013年9月16日(含当日)
表决截止日期 :2013年9月26日(含当日)
4.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收票员:谢丽娜
电话: 021- 61096079
传真: 021-61600125
回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805室
邮编:200120
备注:请各受益人将表决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请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一同装进信封并密封,同时在信封封口处由受益人亲笔签名确认,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中融-世诚 扬子二号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然后装入快递袋邮寄)。
6. 计票员: 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2名
7. 见证机构: 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扩大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向,增加投资品种。
为使投资顾问可运用更多的投资品种有效地为受益人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拟增加投资品种,将原《中融-世诚 扬子二号世博主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向的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原《信托合同》第6.2.1条第一款规定:
6.2.1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含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作为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主题的投资证券信托计划,本信托将主要投资于受益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公司发行的境内挂牌上市或即将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
现修改为:
6.2.1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含大宗交易),基金(含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交易的逆回购,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1、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及风险控制详见附件1。
2、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专户理财产品,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33%。
3、投资于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33%。
议案二:修改原《信托合同》中大宗交易的投资比例限制。
经投资顾问提议,拟将原《信托合同》规定的大宗交易的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如下修改:
原《信托合同》第6.2.1条第三款规定:
本信托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所投资的单只证券品种的金额按照成交当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40%。与此同时,本信托在每笔大宗交易买入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应将该笔大宗交易品种占信托财产净值的比例调整至20%之内。
现修改为:
本信托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所投资的单只证券品种的金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40%。与此同时,本信托在每笔大宗交易买入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应将该笔大宗交易品种占信托财产净值的比例调整至33%之内。
议案三:删除原《信托合同》第九条第9.1款第9.1.8项。
原《信托合同》第九条第9.1款规定:
9.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
9.1.8 信托计划最近12个月的月均值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
现经受托人提议,拟删除上述原《信托合同》第九条第9.1款第9.1.8 项。
议案四:变更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13.2款第13.2.6项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第2条,设置预警线。
为使投资顾问能更好地运用拟定的投资策略进行中长期投资,给受益人带来更大的投资收益,拟删除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13.2款第13.2.6项所涉全部止损约定,同时设置预警线。具体条款修改如下:
原《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第13.2款第13.2.6项规定:
13.2.6 止损制度
受托人已制订了风险止损制度,能够保证进行有效斩仓操作。此外,投资顾问也制订了相应的止损安排。若双方的止损有不同之处,以更严者为准,以确保委托人的利益。此外,通过适当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有效锁定投资风险,也可以起到止损的效果。
现修改为:
13.2.6 预警制度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人民币0.70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当T日下午收盘后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值触及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在两个交易日内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
原《认购风险申明书》第2条规定:
2、本信托设有止损平仓线(止损平仓线的约定为:当集合资金信托的累计单位净值与最近一个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的信托单位净值之比小于60%时,信托计划需要执行止损操作。);
现修改为:
2、本信托设有预警线(预警线的约定为: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人民币0.70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
议案五:修改估值基准日、开放日及绩效费计提日的定义。
为使受托人、投资顾问更方便、有效地管理信托计划,提高管理效率,根据投资顾问提议,拟修改信托计划项下估值基准日、开放日及绩效费计提日的定义。
原估值基准日、开放日、绩效费计提日的定义为: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值及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和信托终止日。
信托开放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封闭期内不可以赎回信托份额。
绩效费计提日:对存续的信托份额计提绩效费的日期,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和信托终止日。
现修改为: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值及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和信托终止日。
信托开放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封闭期内不可以赎回信托份额。
绩效费计提日:对存续的信托份额计提绩效费的日期,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和信托终止日。
三、会议参加对象
截至2013年9月2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
四、参加受益人大会需邮寄的文件
受益人/代理人在向收票员回邮表决票时,应将下述一并寄回:
1.自然人受益人本人参加受益人大会,应向收票员邮寄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构受益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应向收票员邮寄加盖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参会的,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所列各项复印件外,还应向收票员邮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计票
1、本次大会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在律师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2、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表决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收票员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或无法辨认的,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表决所代表的信托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信托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
六、议事程序
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收票员。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未参会。
计票员将于2013年9月29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议案的决议条件
(1)如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单位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本次受益人大会合法召开;
(2)对于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如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对于议案五,如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5.受托人最迟于2013年10月10日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