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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由我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中融-中国庆华新能源甲醇制芳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和B类)中关于“募集期利息分配”等的表述,为免歧义,现作如下说明及修正:
1、信托计划成立的,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2、资金信托合同(A类和B类)第11.2.2项中关于信托计划满18个信托月度之日起信托报酬的计算公司修正为:“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信托月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金额为:∑(第i期信托单位总份数×2.15%×第i期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期间内的实际存续天数)/365-已支付的信托报酬。”
特此公告。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抱歉。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