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裕9号-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201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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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发行的融裕9-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以及《融裕9-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召集了本次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共计10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12,000,000.00份(“表决份额”),占本信托计划总份额54.55%,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

现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1、  审议事项:

议案一:将融裕9-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由“按照信托总规模的1%/年或100/年孰高收取”降低为“按照信托总规模的0.5%/年或25/年孰高收取。

议案二:删除本信托合同中第十五条(信托终止条件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第(一)款(信托计划的终止)第8项约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之一即“信托财产净值连续6个开放日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召开方式:非现场通讯会议方式

3、接收表决票截止时间:2014924日(含当日)

4、表决情况:

持赞成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10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12,000,000.00份,占“表决份额”100%

持反对意见的受益人/代理人0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0份,占“表决份额”0%

表决票无效及投弃权票的受益人/代理人0人,共计持有信托份额0份,占“表决份额”0%

本次受益人大会经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并于2014925日出具了《关于“融裕9-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之律师见证意见书》。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审议事项经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100%受益人/代理人表决同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

1. 将融裕9-奕金安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由“按照信托总规模的1%/年或100/年孰高收取”降低为“按照信托总规模的0.5%/年或25/年孰高收取。

2. 删除本信托合同中第十五条(信托终止条件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第(一)款(信托计划的终止)第8项约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之一即“信托财产净值连续6个开放日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日期:201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