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正荣御朝阳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3年8月1日成立,信托计划约定的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
根据《中融-正荣御朝阳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第12.1.2.6条约定:“第一个信托年度届满日及其之后任何时候,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贷款偿还等情况决定是否提前向全部或部分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此种情况下,优先级受益人应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为该优先级受益人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期结束日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含该日)至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终止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该受益人持有的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该收益人就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已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如有)。
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将根据优先级受益人实际认购信托单位的时间先后,按照 ‘认购时间优先’和 ‘管理规模匹配’的原则决定向何等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认购时间优先’原则即时间在前认购的优先级受益人将由受托人先向其分配前述款项,按照第1期优先级委托人、第2期优先级委托人、第N期优先级委托人(以此类推)的顺序分配;‘管理规模匹配 ’原则即指优先级受益人在同一天认购信托单位的,则受托人将根据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的金额等实际情况单方面选择与前述金额相匹配的优先级受益人。
”
现因项目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提前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受托人向第1期优先级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为截止到2015年1月23日应予分配的收益。
本公司将及时分配第1期优先级委托人的信托利益,届时请您核查资金到账情况。
特此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