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融-融合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之《中融-融合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拟召集全体受益人于2015年8月4日召开第1次受益人大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非现场会议方式
2. 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 ■回邮书面记名表决票
3. 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 主持人:夏莉炜
5. 计票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汪泽及张红律师
6. 秘书(联系人):戴天一
电话: 010-56939446
传真: 010-58845111
7. 表决截止日期:2015年8月4日24:00
回邮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写字楼8层812
邮编:100053
备注:请各受益人将表决票连同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请在该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一同装进装入快递袋密封邮寄,同时快递袋正面显著位置请标注:“中融-融合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表决资料”字样。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中融-融合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中融-融合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日为2015年5月26日,成立规模为4800万元,期限12个月,信托财产的投资方向其中1%缴纳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计划结束返还至信托计划并享有一定利息收益);另4750万元投资于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东方汇智-汇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管计划”)的劣后级份额,并与专项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23750万元(优先级份额收取固定收益,劣后级:优先级比例为1:5)共同投资了以新股申购为投资策略的公募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需承担优先级资金固定收益、专项资管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等,现专项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净值小于1元。
因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公告暂停IPO发行来作为救市手段之一,重启时间未定。由此对“东方汇智-汇鑫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构成重大影响,投资收益已无法按预计实现。使得本信托计划的运作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为此,我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第17.2条第(1)项的约定召集受益人大会,提请受益人大会对提前终止中融-融合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进行决议,因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所导致的全部风险或损失,由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担,与受托人无关。
根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资金信托合同》第17.4.3项的约定,该表决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同意才能通过,若本次受益人大会没有通过本次决议,则中融-融合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继续存续。
三、会议参加对象
截至2015年8月4日的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
四、 议事程序
1. 本次会议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受益人/代理人□请于当场■请于表决截止日之前将表决票原件提交至计票员。
2. 受益人/代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3. 计票员将于2015年8月6日开始统计表决情况。
4. 受托人将在2015年8月8日前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公告, 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五、 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计票员在召集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2.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信托单位计入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召集人处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信托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信托份额总数。
(4)受益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的以大会秘书的签收日期为准。
4. 计票时间
计票时间定为2015年8月6日。
5. 计票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大厦写字楼8层812
六、 决议条件
1. 如出席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为持有50%以上信托份额的受益人,则本次受益人大会视为有效;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鉴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是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调整,本次大会审议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表决同意,方可视为表决通过,由此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七、 重要提示
1. 请各位受益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如果以邮寄方式递交表决票,请务必选择特快专递方式,以确保表决票的安全及准时送达。
2. 请务必保证表决票的签字或盖章由受益人本人做出,并保证签字或盖章的完整、清晰,以免影响表决票的效力。
3.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召集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中融-融合新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票.doc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0日